时间:2021-05-18 16:19:13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司法解释》,“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既指未经批准向社会募集资金,也指虽经批准但已经被撤销,仍然继续向社会募集资金。值得注意的是,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罪名,而只是一个泛指。按照《刑法》《刑法解释》等文件来看,非法集资往往指向两种罪名: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一是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非法吸存罪与集资诈骗罪有一定共性,它们均符合前述非法集资的特征。但从犯罪行为、犯罪目的、侵犯对象、量刑标准等来看,均有所不同。要界定好集资诈骗,必须满足两个事实: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他人的行为;二是这种欺骗行为具体体现在违反法律、法规在社会上进行非法集资的活动中。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有一个重要的界定标准,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存罪的犯罪目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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