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13 15:20:56
一、刑事回避的法定情况是什么?
1、审判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他的近亲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
二、如何划分刑事回避的权限?
1、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决定回避审判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2、本院审判委员会可以决定回避院长。
3、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可以决定回避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4、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回避审判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在决定回避搜查员之前,搜查员不能停止案件的搜查。
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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